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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组织实施快速动员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搞好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工作,并建立国防动员潜力数据库和信息网络系统,健全国防动员资料档案。综合办公室应当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汇总、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潜力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
  国防动员潜力全面调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局部调查根据需要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动员任务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制定相关行业的国防动员预案,呈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职能办公室备案。
  国防动员预案制定后,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和需要进行修改、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职能办公室报告国防力量的数量、类别、分布、调动和调整等情况,协助各职能办公室搞好国防动员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应当会同军事机关制定战时人员、物资和装备器材的征用方案,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
  征用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征用的时机,征用对象、数量、规模,集结地点和时限、交接方式和有关保障等。

第四章 动员实施

  第二十五条 当国家发布动员令或接到上级动员命令时,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迅速转入战时体制,全面决策指挥本级快速动员行动。同时应依据上级指示,在平时国防动员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级国防动员实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接到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动员命令后,应根据命令要求,在平时动员预案的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计划,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动员实施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员的地区、部门、类别、数量及完成动员的时限;
  (二)动员的批次划分、编组及任务区分;
  (三)被动员力量集结的地点、时间、方式、方法;
  (四)被动员力量实施平战转换的办法及措施;(五)动员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指挥和各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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