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系统制定防护、救护计划措施;
(四)战时根据上级命令、指示,提出本级人民防空工作平战转换和快速动员的综合情况报告和决心建议,拟制下达人民防空行动命令、指示、计划;
(五)组织人民防空行动的计划和协同动作,组织实施重要城市的人民防空行动;协调友邻和军队防空预警力量,配合做好防空预警、报知,统筹协调疏散与隐蔽、防护;指挥人防专业队伍的行动,配合城市防卫作战,组织防空支前保障;
(六)搞好重点目标防护及消除空袭后果行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城市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交通战备办公室设在同级交通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本级交通、信息动员的潜力底数;
(二)制定和完善交通、信息保障计划,组织交通线、信息网络的防护和交通管制,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级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组织指导国防交通物资的调配、管理和使用;
(四)战时根据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命令、指示,提出本级交通运输工作平战转换和交通运输、信息动员的综合情况报告和决心建议;拟制下达交通运输、信息动员命令、指示、计划,部署和落实交通运输、信息动员工作;
(五)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工具、信息人员和信息网络设备器材的征集、征用、征调、征租和征购,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信息动员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均应成立国防动员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武装部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速动员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完成本单位的快速动员任务。
第三章 动员准备
第十八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坚持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公制度。各职能办公室主办人员每月、各办公室主任每半年、国防动员委员会领导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办公,通报本级国防动员工作情况,处理国防动员有关事项。遇有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集体办公。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将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范畴,注重职能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