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发政治动员和其他各项动员工作中的政治工作方案、实施计划;
(三)战时根据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命令和指示,提出本级政治工作平战转换和政治动员的综合情况报告和决心建议;拟制下达政治动员命令、指示,部署和落实政治动员工作;
(四)组织进行战时防奸保密和治安管理教育,加强战时新闻管制;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拥军支前,落实优抚政策;执行战场纪律,办理记功评烈、授称工作等。
第十二条 人民武装动员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司令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本级人民武装动员的潜力底数;
(二)拟制人民武装动员计划、法规和措施,修订完善本级作战预案、方案;
(三)组织转业、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抓好民兵、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储备区建设,搞好民兵、预备役基层组织建设、政治工作和军事训练;
(四)战时根据上级命令、指示,及时提出人民武装工作平战转换和兵员动员的综合情况报告及决心建议,拟制下达兵员动员命令、指示、计划;
(五)组织实施战时兵员动员部署、兵员集结、兵员运输交接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并负责协调地方与接收部队的关系。
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同级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本级国民经济动员的潜力底数;
(二)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编制本级国民经济动员预案;
(三)参与审查地方经济建设项目,负责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与国民经济动员的结合与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防战备物资储备计划;
(四)战时根据上级命令、指示,及时提出本辖区经济工作平战转换和快速动员的综合情况报告及决心建议,拟制下达国民经济动员命令、指示、计划,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五)战时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行业、部门实施平战体制转换,协调、调整经济动员任务和各类资源、物资军需和民用的分配;
(六)协助军事机关实施军民通用装备和物资的征用、征集、征购、征租。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本级人民防空的潜力底数;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的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