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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组织实施快速动员暂行规定

  (二)分析判断情况,定下决心;
  (三)下达命令,明确任务;
  (四)完成动员准备;
  (五)集结、输送和交接动员对象;
  (六)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组织实施快速动员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做好快速动员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省、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国防动员委员会是本级组织实施快速动员的最高领导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决定本辖区国防动员的重大事宜;
  (三)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规划计划;
  (四)战时组织指挥本辖区实施平战体制转换,实施政治、经济、交通、兵员等各项动员和支前保障,以及全民防空、信息作战行动等。
  第九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下设综合、政治动员、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职能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指挥协调有关系统的快速动员工作。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设在本级国防动员委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掌握本级国防动员潜力底数;
  (二)负责与上下两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国防动员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本级各职能办公室之间的协调联络;
  (三)根据上级意图,拟制综合性动员计划和方案,拟制下达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号令、命令、指示、计划,指导各职能办公室拟制专项动员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
  (四)战时提出平战转换和快速动员综合情况报告及决心建议,掌握本辖区各行业转入战时体制进展情况,协调指导和计划有关支前保障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项快速动员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协调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紧急通过有关战时地方性法规、规章;
  (六)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单位搞好战时后方防卫,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后方安全。
  第十一条 政治动员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政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本级政治动员的潜力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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