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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组织实施快速动员暂行规定

河北省组织实施快速动员暂行规定
(2001年8月22日 冀政[200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动员制度建设,保障我省快速动员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快速动员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快速动员,是指为适应战争需要、应付突发事件、保障部队训练演习,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组织和调整人力、物力、财力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快速动员工作以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以上级快速动员命令、指示为依据,立足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着眼参战支前的需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突出重点、关照全局,快速高效、安全持续的原则,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国防建设服务。
  第五条 快速动员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对快速动员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动员领导体制;
  (二)及时准确地掌握国防动员潜力;
  (三)根据上级要求和战时快速动员可能担负的任务,制定快速动员实施预案;
  (四)加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各类专业分队建设以及人防、交通战备分队设施建设;
  (五)搞好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方面的物资储备,尤其是粮油、能源、钢材、医药和交通器材等方面的储备;
  (六)战时统一组织力量完成支前保障,就地防卫和后方研制、生产任务;
  (七)战后实施动员力量的复员和处理善后工作。
  第六条 快速动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受领、传达任务,下达预先号令,计划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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