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明令淘汰的“五小”工业和我省取缔18种污染严重小型企业的治理整顿情况,各地要开展一次检查,严防死灰复燃。严禁再上这类企业,对违法支持、审批、上马这类企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反弹。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山区农民由烧柴向烧煤转变,城镇居民由烧煤向烧液化气转变,同时大力开发和应用沼气、水电、太阳能等新型环保能源,减少对森林资源的消耗和对大气的污染。
六、从严控制矿产资源的开采、选冶,综合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要求,把是否具备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作为采矿许可证发(换)证的一个必要条件,无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和发(换)证。对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认真审查,凡影响地质地貌景观、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矿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发(换)证。坚持和完善采矿权申请会审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继续开展矿业秩序集中整治,坚决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督察、矿山年检等工作,及时发现矿山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废渣、废水、废气对环境的破坏、污染,以及因采矿破坏地质地貌景观、诱发地质灾害等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坚决停产整顿,并及时函告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矿山企业停办或关闭矿山时,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应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恢复治理工作或缴纳相应的费用,以保护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在搞好监督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使用先进的、有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采选方法,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污染。
七、强化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要预防和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大面积天然林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有计划地在这些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当前要特别加强对湘、资、沅、澧四水上游和洞庭湖以及武陵山脉、雪峰山脉等地的生态功能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争取到2010年全省建立100个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6%以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打击乱砍滥挖、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珍稀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