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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决定
(湘发[2001]14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由于过去重生产建设轻生态环境保护,重工程措施治理轻生物措施治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尽合理,加上湖南地形复杂,地表坡度大,降雨多,致使水土流失继续加重,森林生态功能退化,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到破坏,洞庭湖生态恶化,耕地质量下降,农业环境污染加剧,水旱自然灾害频繁,给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和危害。各级各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把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继续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为确保实现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5%,2025年森林蓄积量达到55亿立方米的目标,要继续广泛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保护天然林和野生动植物。各机关、厂矿、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必须限期完成各自责任区的造林绿化任务。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全部退耕还林还草,25度以下非农坡耕地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要严格执行限额采伐森林制度,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确保全省年森林资源消耗量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之内。加强林地用途管制,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制度。严禁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绿地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三、抓住土地管理关键环节,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到重要位置。在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各类用地。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建设用地预审的范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必须严格选址定点,科学评估论证,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山地上开垦,禁止围湖造田,禁止侵占河道,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开垦。
  四、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与破坏。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不得投产;擅自投产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责令停产,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对该项目的原有污染必须同时进行治理。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或者新产品试制项目应当同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不得推广防污染技术不过关的科研、试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计划、经贸等部门方可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的开发建设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不得在核心景区建设民房、餐馆、旅馆等服务接待设施,禁止工业企业或污染程度较大的其他项目进入景区,防止盲目建设对自然生态景观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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