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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2001-2005年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 组织实施
  1、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省有关部门组织、实现《儿童规划》。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儿童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2、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为实施《儿童规划》提供组织、物质、经费保障,确保儿童发展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将《儿童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
  3、加强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建设。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应配备专职干部。各级妇儿工委经费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由同级政府拨款,并列入财政预算。为加强工作协调力度,各级妇儿工委应建立联络员制度。
  4、建立健全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机制。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通过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重点目标加以调适、补充,对有关实施项目的支持性、阶段性目标、策略、措施进行研究修订。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继续抓好示范县(市、区)的规划实施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二)监测与评估
  1、各级政府要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达标情况。要通过搜集和整理反映全省儿童规划执行情况的各项数据资料,分析现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为如期达标提供保证。
  2、建立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统计组和专家评估组。监测统计组由各级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专家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各地也要建立起监测评估机构和相应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规划实施情况。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妇儿工委每年要向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实施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报告;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审评,形成本省儿童发展状况年度报告。全省2003年进行中期评估,2006年进行终期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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