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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暂行办法

  第十条 乡(镇)、街道国防动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工作。

第四章 平时准备

  第十一条 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和交通战备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物资装备动员潜力的调查,建立预征物资装备档案,制定征用计划,并纳入国防动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制定物资装备征用计划,应当兼顾被征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和工作,确保数量和质量。征用普通装备一般不超过被征单位实有装备数量的20%,工程机械等特种装备不超过50%,个人拥有的物资装备根据需要征用。所征物资装备必须性能良好,达到相关技术指标。
  对列入征用计划的物资装备,每年由县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和交通战备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点验,对报废或者过户的物资装备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十三条 列入征用计划的物资装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或交通战备办公室必须及时掌握列入征用计划的装备物资的报废、转卖等情况。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征用工作通常分三个阶段进行:应急动员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善后工作阶段。
  第十五条 接到上级物资装备征用的预先号令后即为应急动员准备阶段,各级应迅速做好下列工作:(一)召开国防动员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制定实施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的计划,下达任务;
  (二)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和交通战备办公室迅速按职责分工,拟制计划,搞好物资划拨;
  (三)基层国防动员机构对所属的征用物资装备进行数量清查和质量检测,加强维护与保养,随时准备征用。
  第十六条 从接到上级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命令开始即为组织实施阶段,各级应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当国家发布动员令或接到上级动员命令以后,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二)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和交通战备办公室遵照上级征用命令,根据平时掌握的调查数据,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拟制下达物资装备征用命令和各种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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