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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暂行办法

河北省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暂行办法
(冀政[2001]46号 2001年8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战争动员准备工作,提高全省快速动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征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计划、就地就近、保证质量、均衡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工作是关系国家安全的一个战略性问题,是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章 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执行作战、训练、演习、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等,需要使用的地方交通运输工具、通用工程机械、通信装备、医药卫生设施以及粮食、肉类、食盐、棉(化)纺、冶金、化学、石油、煤炭、建材等物资和装备。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驻军)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物资和装备,均属被征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逃避征用。
  第七条 军民通用物资装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征:
  (一)装备老化、陈旧、严重损坏不适应需要的;
  (二)运输工具、工程机械、通信器材等已转售辖区之外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征用的。
  国家取消动员令或上级撤消动员命令时,所征物资装备可退征。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军民通用物资装备的征用工作在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领导下,由各级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和交通战备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工具、通信装备器材的征用,由交通战备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物资装备的征用由国民经济动员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交通、财政、粮食、卫生、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民经济动员和交通战备办公室做好军民通用物资装备征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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