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包头市物价局
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1]1227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包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地下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标准的请示》(包价费字[2001]第114号)收悉。为有效运用经济手段改变你市地下水位持续大幅下降、水环境日趋恶化的不良现状,合理衔接自来水价格和城市自建供水设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本着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经研究,对你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重新调整后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标准:超计划10%以内加价1倍,超计划10%--20%加价2倍,超计划20%--25%的加价3倍,超计划25%--30%加价4倍,超计划30%以上加价5倍。无计划用水按用水量加价10倍。
三、本批复规定的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征收对象为包头市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对市自来水公司暂时免征水资源费。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的水资源费调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自来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