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涉外科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资料的交接工作,并于Z001年9月30日前将有关纳税人原有的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全部分户移交给征管科,原涉外处下发的档案管理文件中不再包括税务登记资料一项。
各分局要加大实地审核力度,市局对纳税人全部实行先实地审核后核发证件的程序。分局征管科随时监控纳税人信息,待CTAIS信息与金税工程信息录入完毕后,及时到市局征管处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及资料。
四、几点要求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严肃执法,现就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1.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有关部门对其违章登记行为进行处罚外,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期间是否发生涉税事宜进行核查。对经核查有问题的,应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对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按照规定格式通过FTP广域网向征管处上报《违章纳税入情况调查报告》(格式附后)。尤其对九九年未换证户,更要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有利用未缴销的发票继续经营的行为,核实其前期是否有欠税等问题,防止其利用换证时机钻空子。凡由市局受理审核发现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均会在下载名单中注明“超期”字样,以提醒有关分局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核查。
2.自从全系统CTAIS上线以后,我们发现各分局不同程度地存在补录税务登记信息漏项错项的现象,这不仅给以后的税务登记变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还造成税务登记证件的无端浪费;同时,关闭旧的征管信息系统之后,CTAIS系统所记录的登记基础信息并非全面而真实,会给今后的管理工作带来不良后果。要求各分局针对该问题于九月底补录和修改完毕,市局将随后进行检查。今后,各分局不得擅自超越管辖范围办理开业和变更税务登记,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大国税发[2001]166号),追究其行政责任。
3.新颁布的《征管法》申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即“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所以,为了明确责任,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实地审核暂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