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用户资产设备
代检修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藏价管[2001]78号 2001年8月29日)
拉萨电业局:
你局《关于核定用户资产设备代检修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拉电政字[2001]16号)收悉。依据《
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发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精神,经请示国家计委价格司同意,为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的正常用电,兼顾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经济利益,对用户资产,供电设备,安全用电负责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代检修维护管理合同(协议),现将有关代检修标准批复如下:
一、用户配电站(含箱式变电站):根据固定资产值、设备投运年限、设备所处环境情况按固定资产3%收取检修、维护管理费。
二、35KV线路大修、更换、事故抢修每公里1400元;35KV线路维护管理:每公里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