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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市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计划,须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批准。举行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确定后,一般应提前7天印发会议通知,并及时分发会议文件。
  (3)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1、会议内容
  (1)讨论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命令的贯彻执行方案;
  (2)审议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3)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决定、工作计划和报告;
  (4)讨论审议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报告、请示和其它事项;
  (5)研究确定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有关事项;
  (6)研究政府各系统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7)研究政府机构体制的局部调整问题;
  (8)研究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和通过重要行政规章;
  (9)研究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2、参会人员
  (1)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2)市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3)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领导列席会议。
  3、工作程序
  (1)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要求组成人员全部出席。决定事项必须获得半数通过。
  (2)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严格按照会议的主要任务来确定。凡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或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题范围。
  (3)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充分准备,达到一定的成熟度,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同意,并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字后才能列入议题计划。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汇报单位必须在会前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未经协商的议题,不安排常务会讨论。
  (4)部门(单位)参会人员发言必须代表本部门(单位)意见,对于会前已协调过的问题,不得再发表与本部门(单位)原意见相悖的意见。
  (5)各汇报单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将全部材料样本提前一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未按要求报送的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不安排上常务会讨论。报送议题一经确定,汇报单位必须提前3天将会议材料,包括主报告、说明材料、相关的政策法律依据复印件等,按照标准格式(见附件)印制后送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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