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
全省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2001年8月20日 黔府办发[2001]8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国家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决定于2001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为搞好我省的普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要的省情、省力调查,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底数,重点掌握全省基本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登记注册类型、规模结构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情况,反映个体经营户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整顿和规范我省的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提供基础信息。同时,也为调整我省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等提供决策参考依据。这项工作业务性强、涉及面广、准备时间短,任务繁重、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基本单位普查结束后即自行撤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地的普查工作。
二、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基本单位普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统计、机构编制、民政、财政、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将与地(州、市)、县(市、区)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等工作交叉并行,各级政府一定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一致,高标准、严要求,按照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普查任务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