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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实施以工代赈异地扶贫安置(试点)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以工代赈异地扶贫安置移民属县(市、区)内安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属跨县(市、区)安置的,由有关地、州、市政府(行署)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六、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凡用于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迁入地政府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也可用国有土地交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迁入地原有农户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实行土地承包到户责任制,农户承包期也不得低于30年。公司应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服务。要参照迁入地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迁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移民迁出地原有的土地,原则上归原集体所有,由原集体调剂给本搬迁的贫困户作生产用地,就地改善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税费政策。对异地扶贫安置的农户和参与异地扶贫安置、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异地搬迁农户在国家划拨的新增耕地或开垦荒地上劳作所得农业收入,自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税5年;异地搬迁农户在山地上新垦植和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自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特产税7年;异地搬迁农户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生产农、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接收统一安排的异地扶贫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异地扶贫安置移民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户籍政策。迁入农户在迁入地享有永久性居住机,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七、加强政府领导、搞好部门合作
  异地扶贫安置(试点)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政府领导,搞好工程管理。要把县(市、区)作为移民工作的主体,将目标、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县(市、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为移民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县以工代赈异地扶贫安置(试点)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计划、扶贫、财政、国土、民政、民委、公安、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审计、农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部门,由计划和扶贫、财政部门抽专人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贫困地区人民的利益出发,把以工代赈异地扶贫安置(试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提出相应措施,作出具体的安排。承担移民搬迁的县,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以工代赈异地扶贫安置(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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