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药品集中招标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字[2001]214号 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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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药品招标服务费的请示》悉。鉴于你公司已取得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为规范药品采购招标行为,根据国家
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和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时,可向投标人收取标书成本费100元,另可向中标企业收取中标标的额0.8%服务费,此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