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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和条件
   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住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含阎良、临潼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外的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小城镇务工或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被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自建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在小城镇投资经商的私营业主及其家属和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
   (五)在小城镇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
   (六)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在小城镇投资办实业,或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照顾他们在大陆的亲属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原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同时允许依法有偿转让,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四、认真做好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审批登记工作。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受指标限制,但仍使用《农转非许可证》。当地公安机关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批。
  五、切实保障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对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不得借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注意协调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做好宣传,保证此项改革工作能够顺利、平稳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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