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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1]126号 2001年9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公安局 2001年8月27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和目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城市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约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转移。只有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才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因此,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现代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和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积极稳妥,协调发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合理、有序地转移,带动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充分考虑小城镇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研究制定积极可行的实施方案,使小城镇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和“一刀切”,防止不切合实际的“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乱用耕地和削弱农业基础地位。
   (二)宏观把握,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户籍管理制度总体改革的方向,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与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相配套,与小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当地政府要统筹考虑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逐步把小城镇的户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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