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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四、省国家税务局所属中专学校、干校以及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

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电脑)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一、规格:190×93
  单位:元/份

  份数     四联(压感纸) 五联(压感纸) 六联(压感纸) 七联(压感纸)
  5000以下   1.40     1.80     2.20      2.50
  5001-10000  1.10     1.30     1.60      1.90
  10001-15000 0.80     1.00     1.20      1.40
  15001-20000 0.65     0.80     1.00      1.10
  20001-25000 0.55     0.70     0.80      0.90
  25001-30000 0.50     0.60     0.70      0.80
  30001以上  0.40     0.50     0.65      0.70

  二、规格:120×140
  单位:元/份

  份数     二联(单层纸) 份数     三联(压感纸) 四联(压感纸)
  4000及以下  0.70     3000及以下  1.90     2.50
  4001-10000  0.40     3001-5000  1.10     1.40
  10001-16000 0.30     5001-8000  0.85     1.00
  16001-20000 0.20     8001-10000  0.65     0.75
  20001-28000 0.15     10001-15000 0.40     0.50
  28001以上  0.10     15001以上  0.35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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