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1]199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全省国税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新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个别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位的财政拨款。
二、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各级国税机关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各市(州)国税局应根据使用量向省国税局申报票据领用计划,由省国税局到省财政厅统一购领,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内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中央财政核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