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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
职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财文[2001]210号 2001年8月23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
  市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市直行政单位在职职工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解缴人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对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由财政部门预扣预缴和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汇算清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职工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具体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额-800元-100元(津贴定额扣除)-其他扣除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预扣预缴程序。对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中由财政统一发放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实行预扣预缴。财政部门将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预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由市财政局向地税一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三、单位的代扣代缴与汇算清缴。对统发工资单位在统发工资以外发放给职工的奖金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并与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所得合并计算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所在单位扣缴义务人身份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政统发工资后,统发工资单位仍然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对由本单位发放的各种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及时足额解缴所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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