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社会性、心理性、环境性、职业性等因素所致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危险因素监测,负责对疫点、疫区进行消毒及卫生学评价。
(4)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以及行为干预。
(5)负责疾病预防和控制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反馈及疫情预测和报告等工作。
(6)拟定免疫接种规划,负责疫苗的使用管理、技术指导及效果分析评价。
(7)负责重大疫情和突发疫情等的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中毒事件的调查。
(8)指导和承担救灾防病有关技术工作及负责消杀药品的发放。
(9)指导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10)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及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出证和涉及公共卫生相关场所的卫生学评价等工作。
(11)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任务。
三、卫生监督经费及疾病预防控制经费
各级政府要将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卫生监督机构正常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执法监督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其服务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四、组织实施
(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重视两个机构的建设,加强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工作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共同发展。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要合理划分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卫生检验的职能,并明确工作程序,做到合理划分,协调统一。
(四)2001年10月底前完成省和地(州、市)卫生监督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组建工作,2001年年底前完成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组建工作。
(五)在具体组建各级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时,要坚持精简、效能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从原职能划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拔考核录用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划定卫生监督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等。
(六)要严格遵守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进入卫生技术岗位的规定,在各地(州、市)、县(市、区)机构改革中,不得将非卫生技术人员和不合格人员安排到卫生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