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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卫生监督所为省卫生厅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依法行使全省卫生监督职责。
  地(州、市)卫生监督所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县级事业单位,依法行使本辖区的卫生监督职责。
  县(市、区)卫生监督所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科级事业单位,依法行使本辖区的卫生监督职责。
  2、省、地(州、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所需人员编制从原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相应的卫生防病机构的总编制内划转解决。
  3、省、地(州、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下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稽查。
  (2)承担面向社会的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等的卫生执法监督任务。
  (3)负责卫生行政许可和职业许可的具体工作。
  (4)开展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和定期上报卫生监督抽查结果。
  (5)负责对危害公共卫生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6)负责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7)受理卫生安全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及法律咨询工作。
  (8)依法对工业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9)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撤销省、地(州、市)、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及相应的卫生防病机构,重组省、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省卫生厅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负责全省防疫、防病任务的实施和技术指导,提供卫生技术服务。
  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县级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防疫、防病任务的实施和技术指导,提供卫生技术服务。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科级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防疫、防病任务的实施和技术指导,提供卫生技术服务。
  2、省、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人员编制从原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相应的卫生防病机构的总编制内划转解决。
  3、省、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1)拟定、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相关项目的监测及科研、培训、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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