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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大学国际商学院与国外合作办学培养费收费标准问题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大学国际
商学院与国外合作办学培养费收费标准问题的紧急通知
(鲁价费发[2001]279号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山东大学:
  经研究,对于你校国际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招收新生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大学国际商学院与国外合作办学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1]408号)文件停止执行,学费标准改按我省现行普通高校相应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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