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青政办[2001]1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摸清我省各类单位底数,反映第一次全省基本单位普查以来各类单位的发展变化情况,为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和合理规划城乡建设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七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要求,定于2001年底进行第二次全省基本单位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为确保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了青海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青梅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省普查工作的开展。各州(地、市)、县(区)政府要尽快组建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密切配合,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基本单位普查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各行各业,要搞好普查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与配合。各地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各种传手段、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作,认真宣传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目的和重意义,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普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普查的时间和进度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1月30日。
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02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普查资料的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2002年12月底前完成省、地(市)、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和更新,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和开发应用。
四、认真落实普查经费
按照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133号)精神,各级政府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以保证普查工作所必须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