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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
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价发[2001]99号 2001年8月12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与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及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完成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结构安全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设计深度等。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没有取得《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一般应在建设单位报送材料齐全、具备审查条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大型或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完成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3个工作日内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论有重大分歧时,由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中心复审,并做出技术仲裁。
  四、审查服务收费,以送审建筑工程建安工作量为基数,由建设单位支付。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标准试行如下:按建安工作量1.5‰收取,单项工程审查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五、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浪费,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降低造价总额的3%。
  六、审查机构应对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审查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审查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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