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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上市公司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上市公司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上市公司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上市公司发展的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的功能,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出资人的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省内外各项资金,推动我省经济的更快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上市公司把募集的资金用于招股说明书载明的建设内容,兑现承诺,不能随意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中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若要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报请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对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不再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所得税返还、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
  二、积极为上市公司创造更多的投资空间。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用于壮大主业之后,有能力在省内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时,可以在我省招商引资的项目中择优选项。上市公司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享受我省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原已明确执行部分返还办法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上市公司必须将返还的所得税作为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企业的资本投入,不得作为红利进行分配,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公司,未返还的所得税停止返还;已返还的,由税务机关在下年予以追缴。
  四、上市公司上缴的各项税收与所得税返还政策挂钩。2001年度仍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上市公司,本年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高于上年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的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所得税按率返还的办法。即:各项税收总额增长10%,所得税率返还3个百分点;税收总额增长20%,所得税率返还6个百分点;税收总额增长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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