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现不在管理权限)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土地年租金
和土地收益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价房[2001]07号 2001年8月28日)
市土地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土地收益、土地年租的征收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确保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2001年第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将加强我市征收土地收益金和土地年租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三、根据市政府2001年第2次常务会议第1条,今后,土地收益金和土地使用年租金不得重复收取。凡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由市房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他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应缴纳土地使用年租金的,由市土地部门负责收取。
四、房屋租赁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办法及标准执行郑州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印发〈
郑州市征收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五、土地年租金的征收标准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六、土地、房管部门收缴的土地年租金和土地收益金应直接缴入市财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按预算级次分别入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