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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执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认真执行药品价格
公示制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商[2001]262号 2001年8月17日)


各市、县(市)物价局:
  省局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价商[2001]237号),规定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以来,一些企业反映少数地方仍在进行药品价格登记或备案,限制了药品正常流通。为严肃药品价格政策,维护药品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和全省药品市场的统一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规定。为提高药价透明度,省局依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在全省建立了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规定经省局指定媒体公示的药品零售价格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各地、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企业药品价格进行公示,更不得采取限制药品流通的其他价格措施。
  二、严禁擅自进行药品价格登记和备案。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141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0年12月25日起,停止对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登记。药品价格备案属于《价格法》规定的临时干预措施,须经省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药品价格备案。对于地方违法、违规的价格管理行为,省物价局将依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调查、干预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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