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范围第一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部署、操作方法、考核要求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其中,为了增强评估的针对性,各市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办公室将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和〈全省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16号)要求,对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成立、注册资金在50—150万元、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检查情况反馈给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与检查结果没有较大差别的一般不再进行实地调查。
2、评估范围第二项纳税评估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1)按照商贸企业分布区域、经营规模列示本市全部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了解掌握本市商贸企业经营范围、所属行业、经营特点等基本情况;
(2)列示今年1—8月份各月全部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税额;
(3)测算本市商贸企业2001年1—8月份、2000年全年及2000年1—8月份平均税负水平;
(4)列示各月零申报、负申报、未申报、低税负申报企业名单:
(5)将8月份零申报、负申报、未申报、低税负申报企业列入评估对象,对评估过程中发现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立即组织深入评估,经评估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在商贸企业增值税税收专项检查期间,要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42号)要求,交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办公室统一组织查处。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停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视检查情况再行处理。
①有申报异常问题的,包括1—8月份有连续三个月以上的零、负、未申报,企业营业初期申报的销售额与其预计的年销售额相比有明显偏高或异常增长的;
②有任何一个月份出现税负率明显偏低的;
③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数频繁、数量较多,逾期未缴销发票或当日购票当日缴销的;
④注册资金与销售额关系明显反常;
⑤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要重点对以下指标进行评估:
A、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项税额小于金税工程IC卡报税系统销项税额的;
B、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税额大于金税工程认证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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