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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三、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发售及开票限额的设置问题
  (一)严格按核定的限量发售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必须按认定管理部门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售专用发票,不得超量供应。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临时性一般纳税人可采取按旬供应的办法,每旬只供应一次,但一个月内不能超过核定的月用票数量。
  (二)对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对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企业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尤其是要认真验证企业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情况,并要与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核对是否相符。对企业当月未申报纳税的,暂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企业开票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暂不发售专用发票外,要同时通知纳税评估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待评估结束后视情况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严格设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限额。对于申请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税控业务管理部门要根据认定部门核定的开票限额意见,通知税控技术管理部门设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大开票限额,其开票限额一经设定,没有认定部门调整开票限额的批准意见,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调整。
  四、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问题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情况是今年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各市要根据国税发[2001]73号文件要求及省局部署,依据省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工作计划及具体措施,对商贸企业,尤其是已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的商贸企业纳税申报、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评估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行为,对经评估发现的有偷逃骗税、虚开专用发票嫌疑的,应及时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要通过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切实提高国税部门对商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水平和申报质量,今年年底,要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未申报率控制在25%以内。省局将对各地商贸企业申报、评估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评估范围:
  1、各市要对截止目前所有纳入金税工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集中专项评估。
  2、自今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各市全部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月纳税申报情况均要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其中,对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的商贸企业开具、取得、协查的专用发票及纳税申报情况必须进行重点评估。
  (二)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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