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严格审验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办税人员的身份,税务机关对其身份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户籍地或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对申请资料审核无误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经局长审核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同时将纳税人有关证明资料原件(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合同等)退纳税人,并保留相应复印件。
4、审批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及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正式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后,应认真核实、及时上报,审批机关对收到的申请报告和认定资料要及时进行复核,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认定部门应向局领导说明原因。
二、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及开票限额核定问题
(一)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预计年销售额情况,初步提出专用发票使用数量和开票限额意见,在申报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同时一并报审批国税机关核定审批。
(二)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临时性一般纳税人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之前,核定专用发票月发售数量一般不超过25份;核定电脑版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开票限额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手写版专用发票不得超过万元版位。经营规模较大,使用专用发票数量每月超过25份的商贸企业临时性一般纳税人,确实需要增加专用发票供应量的,企业要提供详细的经营计划、货物交易、协议等能证明其确实需要加大发售专用发票的有效依据,并经主管国税部门实地核实,提出具体的发售数量意见,层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对该类企业要建立专门管理档案,每月向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对连续三个月专用发票使用量达不到核定发售数量的,上报市国税局重新核定企业的专用发票用量。
(三)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核定的专用发票月领购数量及限额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增加专用发票月领购数量或提高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加专用发票数量或提高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报上级国税机关进行审批:
1、企业申请增加专用发票月领购数量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2、企业申请提高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凡开票限额在百万元(不含百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超过百万元(含百万元)不足千万元的,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达到或超过千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