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84号 2001年8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认定标准: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要求的,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二)审批权限: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及商业零售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确定。
(三)申报资料:商业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报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银行开户证明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等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8、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9、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审批程序及要求:
1、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告知纳税人。
2、主管国税机关认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要进行全面、严格审核,重点审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是要重点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银行帐号等,尤其是对非当地人员、机构设立的商业企业,要主动与工商、公安、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将纳税人申报资料与有关部门掌握资料进行交换对比,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虚假手段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是要重点对纳税人营业场所的实地察访记录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