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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消[2001]216号 2001年8月22日)


各市、州物价局、建委:
  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已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的住宅或住宅区,在现阶段过渡期内仍可实行供水部门抄总表,物业管理公司抄分户表的方式征收水费。但对住宅或住宅区月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按省物价局(2000)湘价房字第66号文件规定,实行趸售价格。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或住宅区,住户集体申请要求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部门应当受理,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前,供水部门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设施根据情况可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工程材料价格及工程经费,按下列原则和标准向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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