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及条件成熟的城(郊)区从2001年年报开始正式实施“在地统计”。
(二)其它区从2001年年报开始进行“在地统计”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及时总结经验,逐步理顺各种工作关系、疏通资料上报和来源渠道,巩固改革成果,为2003年全面正式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五、市统计局各专业处要及时对中央、省属、市属及无主管单位进行清查核实,并按区县进行分割,同时做好调查单位的交接和衔接工作;积极加强与各区县统计部门及市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业务指导,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协助区县解决有关实际问题。
六、各区、县统计局要抓紧做好“在地统计”的有关交接工作,认真清理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单位,建立和健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积极主动地与新划转单位取得联系,并及时建立工作关系;协同市统计局及各级主管部门做好对调查单位“在地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中央、省属驻西安、市属及无主管企事业单位应按区域管理的要求,接受所在地区、县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全面、准确、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积极配合所在区县统计局做好“在地统计”工作。
八、省、市有关主管部门须按“在地统计”的原则,积极支持区县统计局工作,协同区县做好在地下属单位的清理及衔接工作,配合区县理顺在地下属单位的工作关系。对国家各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仍按原统计管理渠道向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曲江旅游度假区亦要按照全市实施在地统计的统一要求,做好与各区县统计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接受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积极推进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为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