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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西安市在地统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
西安市在地统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98号 2001年9月10日)


  市统计局关于《西安市在地统计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在地统计改革实施意见

(西安市统计局 2001年8月26日)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按在地原则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1]43号)精神,我市将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实施“在地统计”。这是我市统计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完善国民经济核算,满足区县政府调控经济和科学管理需要而实施的一项统计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为确保此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经市统计局确认后,不再列入向市统计局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中央单位、省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及其他无主管单位,包括中央直报单位、省(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济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无主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二、“在地统计”业务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调查(如基本单位普查、三产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服务业及行政事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能源、劳动、人口、科技、外商投资等定期及年报统计业务。金融、保险、邮电通讯、铁路运输、民航、电力、大型及重点投资项目等统计业务,仍按原统计渠道报送有关报表,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资料不列入本次“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城调、企调等统计调查仍按国家和省、市调查队调查方案独立进行。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基本原则:“在地统计”是指在某一空间区域内,按单位所在地而进行的统计。具体为中央、省属、市属及无主管单位,均按法人单位所在地划归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归属其法人单位,并由其法人单位所在区县进行统计;二级、三级等多级法人单位亦划归在地区县进行统计。
  四、“在地统计”工作实施办法:根据目前各区县统计工作现状及实际,拟采取“统一要求,全面推开,双轨运行,逐步到位”的办法组织实施。“在地统计”实行双轨制运行,各直报单位向所在区县统计局报送报表的同时,仍按原渠道向市统计局报送报表,以保证改革过渡时期统计工作渠道不断,数据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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