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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防雷测试费的有关规定”已被《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关于废止琼计价管函[2001]879号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琼计价管函[2001]879号 2001年8月12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琼质技监量函[2001]10号)收悉。为使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经研究,重新核定你局下属计量测试所和所属直属技术所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凡申请对避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均属收费对象。
  二、收费原则:应本着双方自愿,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
  三、防雷装置检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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