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87号 2001年8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征管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大的意义。新《征管法》是税务机关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更好地完成各项职能和任务的基本规范。新《征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各级国税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全面落实,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组织领导
新《征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涉及到税收工作的全局,包含了“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在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税源监控,深化征管改革,强化执法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执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等方面,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认真学习、全面培训、正确领会、广泛宣传、严格贯彻落实新《征管法》是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为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副局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工作办公室。
各基层局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征管法》的工作方案,确保新《征管法》正确顺利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新《征管法》学习培训工作
(一)制定分阶段分层次的全员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工作与相关法律的学习,于8月底前完成全市国税干部的《征管法》全员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