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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特殊病种、慢性病鉴定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特殊病种、慢性病鉴定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费[2001]255号 2001年8月16日)


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特殊病种、慢性病鉴定收费的请示》(亳价[2001]5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经与省医改部门联系,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所患的特殊病种、慢性病鉴定方式,由三级以上医院或到所在的参保医院进行检验,收费按医疗服务有关价格政策执行。你市医保中心不得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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