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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1]2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各分局:
现将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1年8月1日起,对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已经批准的免税饲料品种以及饲料批发零售企业经销的饲料品种,凡不属于财税[2001]121号《通知》所列举范围的,应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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