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有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从1999年7月1日和2000年10月1日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支付
(一)转制单位转制前(时间分别为1999年7月1日和2000年10月1日)按国家规定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按照省劳动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进行套改,执行我省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待遇。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离休人员离休金调整按机关离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在转制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基数分别为1999年7月和2000年10月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与本人1999年7月和2000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国家煤炭局煤科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国家机械局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国家冶金局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国家建材局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等4户单位职工1999年7月1日后(合当日,下同)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国家建材局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部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等5户单位职工2000年10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1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2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按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和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取转制前5年的相关数据。其中,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中的固定部分、按国家规定比例增发的津贴和按国家、省规定并实际领取的补贴之和;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