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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皖部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
在皖部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63号)


合肥、蚌埠、马鞍山、淮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皖部属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在皖部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皖部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

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和劳动保障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精神,现就在皖部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国家煤炭局煤科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国家机械局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国家冶金局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国家建材局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等4户转制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国家建材局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部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研究院、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等5户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2000年10月1日起,参加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和个人按所在市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在市的单位缴费比例低于20%的,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当月本人缴费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和2000年为5%,2001年为6%,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单位和个人尚未按上述规定时间缴费的要按规定补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在转制前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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