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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淄政发[2001]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鲁政发(2001)51号)精神,有效地控制全市木材过量消耗,确保完成林木限额采伐管理工作任务,现就我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方案
  按照《森林法》规定的编报程序,经省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我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2.1394万立方米,占林木年总生长量的24%。其中,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指标为:主伐0.1109万立方米,抚育采伐2.3598万立方米,其他采伐(含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9.6687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分项限额指标为:商品材9.965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2.0962万立方米,烧材0.0782万立方米。
  二、强化措施,确保完成限额采伐管理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是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今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将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严格奖惩。凡任期内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林政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稳定林政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执法装备建设。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林政稽查制度,建立林政稽查队伍,加强巡逻稽查,预防和及时打击各种毁林行为。
  (三)认真抓好森林年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省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额,不得突破;分解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全部纳入商品材限额进行管理,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对速生丰产林、项目林和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要在商品林限额内优先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超限额批准采伐林木,各采伐单位不得超限额采伐林木。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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