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直医疗机构第三轮集中招
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通知
(皖价商[2001]284号 2001年8月29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核准省直医疗机构第三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的函》(卫计秘[2001]210号)悉。
根据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审核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01]131号)及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经研究,现就省直医疗机构第三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详见附表。
二、未列入附表的中标品种价格均为市场调节价药品,请省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物价局(皖价商[2001]131号)中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价差分配比例计算出临时零售价格后同期执行,并报我局。
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原则上只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
四、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省直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在规定执行日期前应将临时零售价输入医院结算系统数据库,并在规定的执行日期零时起执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张贴在取药处和划价处的醒目位置,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