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对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三、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分子
  各级政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要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思想,不断增强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凡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最低定罪标准的涉爆案件,都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查处;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在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坚决移送起诉,绝不能降格处理。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爆炸物品的场点要立即取缔和关闭,并组织力量销毁其生产设备,收缴其运输工具,彻底消除其非法生产、销售和储存的条件。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人员,要逐一进行认真审查和调查,彻底查清有关情况,追缴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防止其转移和藏匿。对已收缴的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要组织专业人员,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处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各级政府一把手为此次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全力做好各项检查指导工作。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问题,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各级检查人员要在此次检查工作中认真填写检查工作记录,注明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单位、检查项目、检查出的问题、整改建议以及整改或处罚结果,一旦发生问题,严格按检查记录实施倒查。
  六、加强请示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检查期间,每周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月上报一次综合情况;重要情况、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省政府,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同时,对检查工作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此项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适时通报此次检查工作的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30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