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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
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83号 2001年8月20日)


市南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粮油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7家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市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1]205号)的有关规定,就地预交和集中清算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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