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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污水排污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计算:成都市1.3‰;中等城市1.4‰;康定、马尔康、县级城市(包括建制镇、工矿区)1.5‰。降低征地管理费,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费用计算:一次性征地在100亩以上的0.9%,50--100亩的1.9%,50亩以下的2.5%。降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0.4%计算,现行标准低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降低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按建安造价计算,特大城市1.3‰,大城市1.4‰,中等城市2‰,小城市2.5‰。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均按现行标准的70%计收。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严格按川价字费(1999)6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房屋委托拆迁服务由原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勘丈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各地自行规定的安装价格、附加费、集资费(或内容相似的)等价格和收费一律取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将另行制定价格管理的具体办法。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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