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1]157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发出《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及以前)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此次取消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为建设施工单位对民工收取的管理费)。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省政府原有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逐项清理,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降标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着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统一归并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92)107号文规定的各项城市建设配套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特大城市112元,大城市65--85元,中等城市30--45元,小城市1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