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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用船舶征集动员管理暂行办法

  (四)组织集结点验。在休渔期间,以乡(镇)或中队、小队为单位,每年组织一次集结点验,船员到点率应在80%以上,点验时有关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交通战备办公室应当派员参加。主要内容是:任免干部、宣布编组、表彰先进、公布规章制度等。
  (五)搞好总结验收。有关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对民船整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纠正。整组结束后,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关县(市、区)应当建立民船动员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资料:船舶登记表、民船组织统计表、民船编制序列表、船员政治审查表、干部花名册、活动登记簿、民船征集领导机构名单、民船动员方案等。
  各有关乡(镇)武装部应配合各中队建立相应的资料,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船管理部门每年均应当组织适当规模的演练。
  (一)海上运输船大队应结合运输任务,组织适当规模的编队航渡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渔船在休渔期间,以乡(镇)为单位,每年组织一次适度规模的集结演练。
  (三)有关市、县交通战备办公室每一至两年组织一次中队以上规模的民船征集动员演练,每三至五年组织辖区所有在编民船进行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五章 补偿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动员义务、积极参加航渡演练民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河北省组织实施快速动员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有关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各有关乡(镇)每年应对辖区内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工作组织一次检查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在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民船征集动员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逃避或抗拒民船动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防交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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